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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补、换发报关员资格证有关事宜的公告-京都报关员考试

来源:郑州京典教育(京都)报关员培训 发布时间:2009/6/19 15:33:00

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总 署

公 告

2006 27
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》(海关总署令第135号,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的有关规定,现就《办法》施行前已取得的报关员资格证书的效力及补发、换发报关员资格证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
一、《办法》施行前已取得报关员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,其报关员资格证书继续有效:

  (一)现在海关注册的;

  (二)2003年1月1日以后取得报关员资格,尚未在海关注册的;

  (三)2004年1月1日以后注销注册的。

  二、报关员资格证书因姓名、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有误或者发生变更,影响正常使用的,可以向原发证地直属海关申请换证。

(一)申请换证的,应当符合本公告条规定的条件。

  (二)申请人应当向海关提交以下材料:

  1.《报关员资格证书换证申请表》(见附件1);

  2.原有效资格证书复印件;

  3.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;

  4.近3个月内正面免冠小2寸蓝底彩色证件照1张;

  5.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;

  6.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。

  三、报关员资格证书损毁、遗失的,可向原发证地直属海关申请补证。

(一)申请补证的,应当符合本公告条规定的条件。

  (二)申请人应当向海关提交以下材料:

  1.《报关员资格证书补证申请表》(见附件2);

  2.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;

  3.近3个月内正面免冠小2寸蓝底彩色证件照1张;

4.登发遗失证书声明的省级报刊原件;

5.已取得报关员资格且申请补证时资格仍然有效的证明文件;

  6.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。

  四、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换证、补证事宜的,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。

  被委托人应当同时向海关提交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。

  五、按照上述规定提交复印件的,申请人应当在复印件上签署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声明,并签注日期,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。

  六、直属海关审核换证或者补证申请材料无误后,应当在受理换证或者补证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发报关员资格证书。

  换发报关员资格证书的,原资格证书应当收回并销毁。

七、申请补证的,经海关核查,无法查实申请人曾取得报关员资格,或者虽可查实申请人曾取得报关员资格,但无法查实申请时其资格仍然有效的,不予补发。

八、申请人申请补证并同时要求更改个人信息的,海关应当同时按照换证的有关规定办理。

九、换证、补证,暂不收费。

  十、本公告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。

  特此公告。

附件:1.报关员资格证书换证申请表

2.报关员资格证书补证申请表

附件1

性别

身份证号码

工作单位

联系电话

报关员资格证书:

证书号码

原发证机关

原发证日期

报关员证书:(请在选框内划勾)□已注册 □ 未注册 □ 未年审 □ 已注销

证书号码

发证海关

发证日期

较近年审时间

注销注册时间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申请人签名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   月   日

申请人随附:

   □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;

   □报关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;

   □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;

   □近期免冠小2寸蓝底彩色证件照1张;

   □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证明文件:

     1

     2

     3

附件2

姓 名

性别

身份证号码

工作单位

联系电话

报关员资格证书:

证书号码

原发证机关

原发证日期

报关员证书:(请在选框内划勾)囗 已注册 囗 未注册 囗 未年审 囗 已注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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