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郑州海关关于分数核查的通知-京都报关员考试

来源:郑州京典教育(京都)报关员培训 发布时间:2009/6/19 15:35:00

根据海关总署2006年第73号公告,考试成绩合格者名单公布后,对本人考试分数有异议的考生,可依法向海关申请分数核查。申请分数核查的期限为考试成绩合格者名单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。

申请人应当在核查期限内,向原报名海关递交书面的分数核查申请。逾期申请分数核查的,海关不再受理。

一、申请人申请分数核查,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材料:

(一)《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分数核查单》;

(二)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;

(三)准考证主证及复印件。

提交复印件的,申请人应当在复印件上签署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声明,并签注日期,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。

(四)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提出分数核查申请的,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。(委托书格式见行政许可公示)

被委托人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。

二、地址及办公时间:

地址:郑州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大楼406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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